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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定荧光增白剂色光和增白强度时应遵循的原则

来源:练达化工   阅读:

为了保证荧光增白剂评定结果的客观、公正,减少环境因素的影响,在进行色光、增白强度评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1)评定色光和强度时,既可采用目视评定,也可使用仪器测量。这要根据标准的规定或客户的要求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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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目测:目测就是依靠肉眼,根据经验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。目测评定色光、强度时,染样应置于同-平面,织物正反面相同,且织物纹路应一致(纱样应理齐)。照明光线应来自样品的上方。以朝北蓝天光或光照度不低于600lx的等效标准光源照射,人射光与染样表面成约45角,目测方向大约垂直于染样表面,目测距离约为30~50cm。根据染样表面光泽度的大小和光源的性质,也可使光源大约垂直于表面,目测方向与染样表面约成45角。目测评定时,染样应左右交替观测,以抵消因观测角度不同而有可能对目测结果产生的影响。

目测评定时,应避免外界环境对物体反射光的影响。周围环境色调以中等明度的中性灰色为佳。

(3)目测评定色光时,必须在颜色深度相近的标样和试样之间进行。色光差异实际表示了色相差和饱和度差的综合效果,按其总体差异的程度,规定为近似、微、稍、较、显较五级。对荧光增白剂而言,表,示色相差异的色称通常为红或绿。

(4)目测评定增白强度时,荧光增白剂的增白强度以染得相等深度颜色时,荧光增白剂标准样品与试样用量的百分数表示。其计算结果按GB 8170数字修约的规定修约到个位。

但如果试样的增白强度介于95%~ 105%之间,可不需计算,直接目测得出试样的强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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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样色光在“近似”、“微”或“稍”级时才做强度评定,色光为“较”或“显较”时不评定强度。

(5)仪器测量:用仪器测定荧光增白剂的色光和增白强度(此时有“白度”的含义)早已有应用,尤其是在造纸行业早已有用白度仪或白度计来测定纸张白度的要求。在纺织印染行业用仪器测量白度和色光的标准也已制定和实施多年。关于这部分内容的详细介绍见第四节。

(6)结果的判定:除有特殊的约定外,生产厂检验,色光差异不超过微级(含微级)。强度为100%~ 103%时判为合格。商业和使用单位验收及质量监督检验,色光差异不超过微级(含微级),强度为100%土5%(不含5%)时判为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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